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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5- 15 10: 24浏览次数: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龙府规〔2023〕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泸州市龙马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六届第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和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龙马潭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龙马潭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区重点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建设项目是指当年施工建设(包括新开工、续建、竣工)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划和计划,当年年度内进行前期工作且能争取在两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点项目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局,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履行区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区重点项目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重大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5千万元以上;

(二)重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高科技项目,总投资5千万元以上;

(三)重大社会民生、乡村振兴、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2千万元以上; 

(四)跨年度建设的区重点项目,原则上转入下一年度的区重点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六)凡我区已列入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我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区重点项目申报及确定程序:

(一)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科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并向区重点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区重点项目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区重点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送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八条 需申请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区重点项目办商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重点项目办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谋划储备制度。区重点项目办会同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

第十条 实行重点项目督查督办制度。按照“周监测、月调度、季盘点”的工作要求,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区重点项目督查。区重点项目办每季度定期开展区重点项目督查,区委目标绩效办不定期对区重点项目开展督查。对项目推进不力或服务保障不到位的单位,由督查部门明确整改事项,下达督办通知单;对未按时整改或不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实行重点项目推进通报制度。由区重点项目办根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项目进展情况并结合现场督查核实情况,不定期通报区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因政策、资金安排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开工建设或投资方撤资或中途终止投资的区重点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年中提出退出申请,经区重点项目办审核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对符合列入区重点项目条件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于每年年中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重点项目办审核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增列为当年区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容错减责免责。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区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或存在其他可以容错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应当纠错的,及时纠正,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实行重点项目年度考评制度。区重点项目建设成效由区委目标绩效办、区重点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区年终目标考评内容。对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章 项目保障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应开辟区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开展“互联网+审批”、“容缺审批+承诺制”等模式,建立“一窗式受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高效办理”并联审批服务机制。

第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应优先解决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为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第十七条 区级财政性资金、重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资金应当重点保障区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扶持政策,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重点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优先投向区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区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依法查处和打击破坏、干扰区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保障区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五章 督导通报

第十九条 根据重点项目督查督办制度,开展区重点项目“红黑榜”通报,每季度通报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和“红黑榜”运行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2023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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